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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0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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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2018]2号

宁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切实提高政府制度供给水平,进一步优化投资营商和发展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发[2018]3号要求,经政府研究决定,对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的70项(取消18项,下放52项)行政许可事项,结合县实际,衔接取消2承接下放11项,我不涉及或不具备衔接条件的57项。为确保省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省、市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省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做好工作衔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全面优化流程。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3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等相关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接收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宁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16

 

 

附件1

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 项

序号

衔接

部门

衔接取消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备注

1

市环境保护局(宁晋县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8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2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62日国务院令第62,20079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716日发布,201710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1122日发布)

市环境保护局(宁晋县分局)监管措施:1.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主体责任。2.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3.强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取消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2

县档案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19967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1024日国务院批准,199011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6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取消审批后,1.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取消审批后,档案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2

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

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六届第12号,20082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9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下放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该事项由县审改办备案

2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下放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该事项由县审改办备案

3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

下放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该事项由县审改办备案

4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下放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该事项由县审改办备案

5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二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下放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该事项由县审改办备案

6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省交通运输厅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项

下放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该事项由县审改办备案

7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下放

县农业局(畜牧)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在苗种生产季节,组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苗种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该事项已于2017年承接办理。

8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下放

县农业局(畜牧)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编制修订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布局养殖空间。

2017年已承接,并入“水域、滩涂养殖许可”项。

9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下放

县农业局(畜牧)

1.强化监督管理,跟踪基层开展草原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草原管理信息系统。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完善制度措施,修订草原管理制度,推进草原立法。

该事项由县审改办备案

10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下放

县农业局(畜牧)

1.制定并印发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搞好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
3.定期组织督查,每年对各地办理情况监督不少于4次,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通报有关情况,年底前各地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保证各级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2017年已承接,并入“动物诊疗许可”。

11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下放

县农业局(林业)

1.进一步规范下放事项的办理,密切关注下级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情况及效果。
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
3.在下放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省林业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2017年已承接,并入“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来源:宁晋县编办
责任编辑:宁晋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