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市级下放调整行政职权的通知
时间:Jan 8, 2019 3:56:14 PM 作者:临西县编办
临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市级下放调整行政职权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市加大向各县放权力度,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调整市级行政职权的通知》(邢政办发〔2018〕9号)。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衔接市级下放调整15项行政职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为下放调整过渡期,各相关部门在此期间要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对接等工作,各部门要及时提高承接能力。
二、过渡期后,县相关部门根据行政职权下放、承接情况,相应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有关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下放、承接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下放或调整的15项行政职权清单
临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 8日
附件 衔接市级下放或调整的15项行政职权清单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 调整后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5项 市公安局 县公安机关 下放形式:直接下放 下放职权范围:市级职权全部下放 2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7项 市公安局 县公安机关 下放形式:直接下放 下放职权范围:市级职权全部下放 3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市环境 保护局 县环境保护分局 开发区全部下放,其他县(市、区)部分下放 下放形式:委托下放 部分下放职权范围:除生态环境部、原省环境保护厅和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4 行政许可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6项、第88项 市行政 审批局 县行政审批局 桥西区、桥东区全部下放,其他县(市)已在实施 下放形式:直接下放 下放职权范围:市级职权全部下放 5 行政许可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市行政 审批局 县行政审批局 下放形式:委托下放 下放职权范围:市级职权全部下放 6 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市行政 审批局 县行政审批局 下放形式:直接下放 下放职权范围:除法定计量机构外,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7 行政许可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市行政 审批局 县行政审批局 下放形式:直接下放 下放职权范围:授权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8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行政 审批局 县行政审批局 下放形式:委托下放 下放职权范围:市级职权全部下放,属地管理 9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市行政 审批局 县行政审批局 下放形式:委托下放 下放职权范围: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单体)的全环节审批,属地管理 10 行政许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2项 市行政 审批局 县行政审批局 下放形式:委托下放 下放职权范围: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单体)的GSP认证,属地管理 11 其他职权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市行政 审批局 县行政审批局 下放形式:直接下放 下放职权范围:市级职权全部下放 12 其他职权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行政 审批局 县行政审批局 下放形式:直接下放 下放职权范围:市级职权全部下放 13 其他职权 残疾证办理 《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市残联 县残联 下放形式:直接下放 下放职权范围:市级职权全部下放 14 行政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 调整前:市级职权委托县级实施 调整后:直接由县级实施 15 行政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 调整前:市级职权委托县级实施 调整后:直接由县级实施
主体
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