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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事业单位法人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开平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8-09-27 发布者:唐山开平区编办

唐山市事业单位法人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法人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法人执行登记管理、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印章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监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委托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应当由其负责的监督检查事项,也可直接对下级负责的监督检查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方式和要求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方式,包括随机监督检查和专门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的常规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随机监督检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就一个或多个事项对其核准登记的部分或全部事业单位随机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专门监督检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通过日常书面审查、网络监测、绩效考核、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存在问题的事业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纳入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定抽查细则,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容、比例和频次等要素,形成具体操作规程。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应当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和监督检查人员;

(三)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

(四)实施监督检查;

(五)作出处理决定;

(六)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从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对象,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实施监督检查5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检查的事业单位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事业单位有关资料和凭证;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进入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和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有关部门的,按照规定移交。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处理决定送达被监督检查单位。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发现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包括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业务活动开展不到位、不开展业务活动等情形;

(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五)抽逃开办资金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七)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八)违反规定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其他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拒绝改正、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真实情况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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