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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课题研究管理...

时间:Apr 1, 2019 4:47:32 PM 作者:冀州市编办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研究工作,加强对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课题的管理,推进课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机构编制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精神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和部署,紧密联系机构编制工作实际,深入研究我省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努力形成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研究成果,以理论创新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创新,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河北的战略发展服务。
第三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为厅级课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按年度面向社会发布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研究选题方向和重点,组织立项并指导各单位和个人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五条 课题的管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承担,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协助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省直部门、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组织课题申报,并对批准立项的课题进行管理,确保按时结项。
第三章 课题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分为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重点课题包括委托课题和确认课题。省编委办可以根据研究需要调整课题类别。
第八条 省内各级各部门、高等院校、其他企事业单位、协会及个人,均可申报研究课题。每项研究课题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课题申请人。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课题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第十条 课题立项程序:
(一)课题申请人填写《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申请表》(可从河北机构编制网下载,网址:http://www.hebjgbz.gov.cn/)。
(二)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省直部门、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申报课题的,由本单位汇总后向省编委办申报;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申报课题的,由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汇总后向省编委办申报;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省编委办申报课题。
(三)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组织课题评审组对申报的课题进行立项评审,提出立项意见。
(四)省编委办根据评审组意见确定立项课题并予以发布,通知课题管理单位和课题组。重点课题须签订课题委托协议书。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停止研究计划或不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组,省编委办将撤销该课题。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课题名称及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和成果形式。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编委办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划拨,用于开展对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大现实问题,或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研究。此项经费按省编委办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拨付,由省编委办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重点课题经费实行部分资助的办法,不足部分由课题组自筹解决;一般课题实行奖励性资助。资助金额根据财政专项经费金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点课题数量并结合研究成果质量、社会效益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成果鉴定费等必要费用的开支。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拨付后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省编委办的财务审查。
  第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掌握使用,确保经费用于项目研究。
  第十八条 对无故不完成项目研究任务者,省编委办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六章 课题结项与评审
第十九条 课题成果的形式为研究报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其中研究报告不得少于8000字,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经领导签阅的研究报告需注明“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重点课题”,课题成果经我办提交省部级领导签阅的,需按要求提交签阅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课题组须按时限要求完成课题,如不能按时结项,需要延期的,须及时向省编委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一条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研究成果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原则:
(一)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
(二)对解决我省机构编制理论和重大实践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能为机构编制决策提供依据。
(三)凡已转化为省、市党委、政府决策的,省、市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参考、采用的,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和有较大社会反响的,可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课题组填写《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课题结项申请书》(可从河北机构编制网下载)。
(二)课题组提交课题结项申请书和课题成果。相关材料均为1式5份,用A4纸打印,并随同报送电子版。
(三)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省编委办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五)以省编委办名义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课题组。
第二十四条 省编委办对一般课题按照评审结果进行奖励。根据资金条件对获奖课题资助一定的课题经费。
第二十五条 省编委办依据课题的组织、完成情况,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省直部门、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的机构编制研究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
第七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一定决策参考价值的课题成果,省编委办将报送省委、省政府或省编委,供领导决策参考,并积极推动成果在机构编制管理中的应用。同时,择优推荐参加相关评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课题的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应将其取得的成果作为业务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