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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邯郸县自行清理取消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6-02-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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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县人民政府
关于邯郸县自行清理取消行政审批等事项的
  

                                                                                                                邯县政告〔2016〕2号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切实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政策,现将我县2014年以来自行清理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予以公布。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严格落实,确保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邯郸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7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办理时限(工作日) 实施机关 备注
1 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开具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8 县地税局
2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审定 部委规章:《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第二、四、五、六条;
部委规章:《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第四、五、六、七条。
7 县人社局
3 《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核发 政府规章:《河北省减轻企业负担暂行规定》第八条:收费部门和单位在进企业收费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物价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收费的项目、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放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 1 县物价局
4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 县林业局
5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05年12月18日修订)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5 县工商局
6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县人社局
7 村镇建设开工许可证审批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现场定位、验线。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申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开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10 县住建局 原为行政许可事项
8 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 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2 县公安局 原为行政许可事项
9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承诺时限 县农牧局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五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87年河北省人大制定,2005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
11 行政复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60日 县交通运输局
12 使用耕地取土审查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河北省人大制定,200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1]8号) 法定时限 县国土资源局 初审
13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核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四章第27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15 县体育旅游局
14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5 县体育旅游局
15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第15号令)第二章第10条: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5 县体育旅游局
16 开办武术学校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2000〕62号):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10 县体育旅游局
来源:邯郸县编办
责任编辑:邯郸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