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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0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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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锦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7号)精神,经县政府审定,对应市政府取消下放53项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我县衔接取消行政许可3项,衔接下放行政许可2项。为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衔接落实到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对于衔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积极与市对口部门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承接到位。对于取消的事项,要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各部门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动态调整及时公开。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并按照清单管理的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下放项目继续保留实施或变相上收审批权、应接收项目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高阳县衔接市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项)

    2.高阳县衔接市政府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2018年4月4    

附件1

高阳县衔接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序号

项目编码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111306004018868502-XK-004-0000

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 号,2017 年7 月16 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11 月22日发布)

1. 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2.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3. 强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 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分取消,根据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要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在相关法律修改前,依法实施。

2

1113060000044607XK-XK-001-0000

交通运输局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取消审批后,1. 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认真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路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2. 改进监管方式。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确保处罚合法合理。3. 加强行政指导,建立苗头警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件披露等制度,督促管理相对人自律守法。

 

3

11130600000445835B-XK-002-0000

档案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 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 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 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1.积极探索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附件2

高阳县衔接政府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部门

监管措施

备注

1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 日农业部令第46 号)第十一条

下放

县农业局

1.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有效承接

2.严格依法行政,落实《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条件、程序、时限等各项规定

 

2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 年4 月24 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下放

县农业局

1.严格依法行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关于条件、程序、时限等各项规定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效能

 

 

 

 

 

 

 

 

 

 

来源:高阳县编办
责任编辑:高阳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