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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2-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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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经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区编办信访维稳工作,保障信访维稳人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区管委会有关法规,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维稳,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由本办处理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全区机构编制工作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情况的意见或建议;

    (二)对全区机构编制系统各级机关、直属各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申诉、要求;

    (三)对全区机构编制系统管理的干部职工的表扬、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属于本办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条 本办信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是本办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信访事项,组织处理信访人来信来电,接待或安排相关处室、单位接待信访人来访;

    (二)向本办有关处室、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协调、催办、检查,必要时配合了解信访事项情况;

    (三)协调办理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编委领导和区信访局等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督促办理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五)就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组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进行专题调研处理;

    (六)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第五条 其他股室依据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有关信访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办理信访人提出的相关信访事项;

    (二)向办公室书面提交回复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分析信访反映的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一)受理。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及时对信访人单位(地址)、姓名、信访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属于本办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属于本办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日内转有关单位处理,并将转送情况告知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

    (二)呈批。对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受理处室、单位应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送有关办领导批示,并按办领导要求和政策规定,依照工作程序处理。

    (三)办理。采用电话、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可以当场答复信访人的,应尽可能当场答复,并做好政策解释、思想疏导和说服工作。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本办受理需进行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并应自本办收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日。

    (四)督办。办公室负责对转有关处室、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按办理时限进行催办。办理不当的,由承办股室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办公室要主动参与分析研究,协调配合承办处室、单位妥善按期办理。

    (五)回复。承办股室在办理期限内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由办领导批办和办公室转至其他股室办理的信访事项,呈办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回复;其他股室直接受理的,由受理股室直接回复。办理结果应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以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六)复查。信访人对本办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查的,由原承办股室提出复查意见;信访人对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并经下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查的,由办公室根据情况责成原办理机构,分别在本办收到复查申请或原办理机构收到责成复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

    (七)报结。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报结;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60日;90日内仍不能报结的,要说明原因。以办名义报结的信访事项,呈送办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统一编号上报。

    (八)归档。登记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信访工作应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相关信访材料应视同涉密件管理。

    第八条 接待信访人应文明、热情、诚恳,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陈述,了解问题要点和来访人基本要求,如实记录。对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按照规定及时联系相关处室、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由股室直接派出人员接访;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反映问题。

    第九条 涉及纪检监察的信访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信访事项相关材料由办公室负责存档,妥善装订保管。其他股室承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将相关的材料及时移交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20171月起执行。 

 

 

来源:高新区编办
责任编辑:张家口高新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