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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10-1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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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密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是区党工委、区管委会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党工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综合管理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群团机关、事业机构、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编制、人员结构、职级职数等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办)负责。

 

第二章      议事形式与范围

 

第三条  区编委议事形式分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和编委主任办公会议。

第四条  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二)研究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拟订相应的改革方案,并按照区党工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

(三)研究全区行政、事业机构(不含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及职能配置、经费渠道等有关事宜。

(四)研究机关行政编制、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分配方案;研究机关及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结构及领导职数、职级。

(五)审议以区编委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及相关材料。

(六)审议区编办提出的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情况的专题报告。

(七)监督检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八)研究其他需要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讨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向区党工委和上级编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

(四)研究决定区编委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五)研究决定政策性安置、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等进人用编计划。

(六)审定区编委主任提请区编委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七)研究解决编办在日常工作中收集和发现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六条  议题的确定。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编办负责收集、整理,送区编委主任审定后确定。

第七条  编委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编委主任适时决定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编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对象为区编委主任、副主任(副主任以上人数达到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以及与议题相关的编委委员和区编办负责人,会议由编委主任召集并主持。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书面议事的方式,即由区编办将议题以书面形式分别提交给编委各位主任、副主任审议,由编委主任根据各位副主任审议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决策。

第九条  决议的形成。议事采取编委成员集中审议或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办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由区编办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请编委会议议定。

第十条  关于机构。全区行政、事业机构(不含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机构)设立、变更、撤并,有关部门应向区编委专题请示,由区编办组织调查论证,并听取分管领导意见,经区编委会议研究后,提请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及股级以上事业机构报市编委审批,股级内设机构由区编委发文批复。

第十一条  关于人员。1部门干部职工调动。调入单位原则同意提出申请后,由编办分别征求调出部门及调入、调出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形成详实材料提交编委会或编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区外干部职工调入。凡是从区外调入经开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需经区编委会或编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3区内干部职工调出。副科、中级职称以上干部调出,由区编委会或编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一般干部职工调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编委会备案。4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指区属企业,部门自行成立的企业不予认可)录用、聘用、考选人员等均由区编委会研究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兵安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需行文的,均由区编办拟稿,经编办主任审核后,由编委主任签发。区编委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事项,以区编办文件行文,由编办主任签发。

 

第四章  决议的实施

 

第十三条  凡经区编委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区编办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原会议议定结果的,应召开相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对上级已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区编办经请示编委主任同意后,可先通知有关单位作出变动或调整,再在相关会议上作出补充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如有与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符的,以上级颁布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编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来源:高新区编办
责任编辑:张家口高新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