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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张家口经开区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9-06-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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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张家口经开区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部门 责任划分 追责情形 应负责任
1 负责对机关工低矮进行协调和督促检查,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工作;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办理、年审工作;劳资人事文书档案及印章的管理,机关日常管理和后勤工作 高机编字(2010)8号高新区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农委
2 负责农村制度改革、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及审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责监督管理、农村工作调研、农村社会事务工作、农民素质培训工作。 高机编字(2010)8号高新区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农委
3 农业技术推广,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引进和推广;植物保护、检疫及病虫害防治,种子、农药等农资的监督管理,农业科技培训,新能源项目的规划、编制、建设督导等工作。 高机编字(2010)8号高新区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农委
4 林业工程的规划建设,林业新品种的引进、推广;荒山绿化、义务植树、禁牧工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森林资源采伐的监督管理,林地的监督管理,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考核工作;增绿添彩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工程管理 高机编字(2010)8号高新区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农委
5 水利建设规划、勘坝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制定;水土保持预防,水政监察,抗旱防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水库移民工作 高机编字(2010)8号高新区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农委
6 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动物检疫和防疫、饲料监督管理、兽药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高机编字(2010)8号高新区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农委
7 对应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负责离退休老干部、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有关事宜;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障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21号
财政局
8 对应市财政局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综合治税处。负责分析预测全区经济运行情况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研究和提出财政收支政策、平衡预算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编制年度区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总审核全区年度政府预算草案。区级预算总指标的分配、调整;负责区部门预算的调整、追加(减)预算指标的审批。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22号
财政局
9 对应市财政局农业处、综改办。负责管理全区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涉及财政、财务的有关事宜;编制下年度区农口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23号
财政局
10 对应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交通、粮食、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事宜、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24号
财政局
11 对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编制、汇总、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对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定点采购的管理,定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采购人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25号
财政局
12 对应市财政局国库处、支付中心。负责对预算内、外资金执行指标认真审核、及时拨付与核算;区级各类政府性基金的审核、拨付、核算和年终决算工作。负责财政收支旬报和月报,国库帐户的管理;局内财政性资金帐户的管理、核算;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帐户的开设审批、管理;管理支付中心帐户,审核办理区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付业务。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26号
财政局
13 对应市财政局会计处、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财政监督处。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审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负责区直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申请、培训、证件发放的工作。承担区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继续教育证的登记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组织、报名、考试工作和其他会计事务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效益等情况;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完善监管制度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27号
财政局
14 对应市财政局综合处、征管处、财政票据管理处。负责加强和规范非税财政收入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区直单位非税财政收入的收缴、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区非税财政收入专用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及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负责审核或申报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有关房改的财政政策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住房公积金监管和住房补贴等有关资金的核定。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28号
财政局
15 对应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负责管理教育、行政、政法、党派团体等部门、事业单位涉及财政、财务的有关事宜。审核管理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29号
财政局
16 对应市财政局信息中心、科研宣传中心。负责全区财政系统网络建设的总体规划的组织;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的组织、协调和运行;组织财政信息资源开发,建立本级信息网;负责推广、开发及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软件,辅助财政工作及财政改革;负责计算机网络硬件的购置及日常维护,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选型;负责建立财政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的培训;指导乡镇财政信息化等工作。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30号
财政局
17 对应市财政局企业处、涉外处。负责贯彻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企业改革工作;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31号
财政局
18 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及使用;掌握城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负责监督城建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负责以政府名义用于城市建设的借款、贷款资金的使用;负责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核算、管理、使用与监督;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工作。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32号
财政局
19 负责编制区级政府性债务预算,统筹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安排调度偿债资金;负责对全区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实施台帐管理和分类指导,落实监管和债务偿还责任;负责拟定化解政府性债务的政策措施;将区级政府性债务项目纳入绩效管理,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33号
财政局
20 对应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绩效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财政性(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预(结)算、竣工结算的审查,对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涉及变更、工程竣工结(决)算等进行审查;负责区级纳入政府采购的基本建设、内外装修项目招投标标底、竣工决算的评审工作;负责区级国库集中支付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前使用情况的评审工作。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34号
财政局
21 对应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代表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负责对所管区国有企业资产的资产配置、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收益收缴、清查统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责任。参与决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参与国有企业租赁、拍卖、兼并、破产清算及股份制改革工作。负责处理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包括人员工资费用的支付、留存资产的清查、统计及处置等。负责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变动、有偿使用收入及使用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指导实施机构依法合规操作,对ppp项目库进行维护,完成上级指派的相关工作。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35号
财政局
22 贯执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区教育工作规章、政策及措施并监督执行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教育局
23 研究提出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及教育发展的重点,指导并协调实施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教育局
24 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等工作;协调、指导各学校教育工作,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教育局
25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省市及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增加教育投入的政策;督导全区中小学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全区学校布局调整和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教育局
26 主管全区教师工作,规划、指导全区中小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培养培训中小幼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实践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教育局 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核算和对各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审核
27 负责全区中考、招生、学籍管理、中小学毕业验印及毕业证的发放工作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教育局
28 规划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开展教研活动,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开展教学改革实验。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教育局
29 依法维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和治安、安全工作,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校秩序。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教育局
30 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统统计、分析、发布及现代教育技术、远程教育、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教育局
31 贯彻扩行党和国家关开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以及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批示,决定并组织实施。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教育局
32 对全区中小学实施义务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对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学校的办学方向、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和指导。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教育局
33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拟定局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综合局各科室工作;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事项的组织督办工作;负责综合文稿的起草;负责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物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处理机关日常事物;负责局机关党务、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协助局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文体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34号)
文体旅游局
34 拟定全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区文化产业的发展;管理全区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组织指导全区重大文化活动及民间艺术的挖掘、研究、开发、辅导、排练和展演工作;协调全区群众文化事业和少年儿童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承担、落实冬奥会相关体育设施建设、管理、运营;配合全区体育招商引资、发展我区体育事业。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文体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35号)
文体旅游局
35 统筹协调全区城乡旅游经济发展,编制全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乡镇(街道)旅游经济发展工作,对辖区内旅行社的核准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星级旅游饭店、星级乡村旅游酒店、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商品的评定及报批工作。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文体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36号)
文体旅游局
36 依法对文化、体育、旅游经营单位监督和检查,制止和处罚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文体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5】37号)
文体旅游局
37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各类专项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经发局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地(市)、县(市)级发 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 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调减其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 贴息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 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 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单位 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 检查。
38 中央和省级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经发局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地(市)、县(市)级发 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 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调减其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 贴息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 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 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单位 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 检查。
39 开发区管理工作负责完成省商务厅统计报表(月、季、年度)填报和上报工作,做好开发区各项数据指标统计分析;做好年度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工作;参加好省商务厅开发区管理处召开的统计年会、统计培训和经济洽谈会、商务工作会等各项活动;做好与河北省开发区协会的联系,积极参加省开发区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做好年鉴选编工作和信息工作;做好开发区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以及现阶段申报国家级开发区工作。跟踪分析重点企业进出口进度情况;负责指导办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外贸企业进口贴息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外资、外贸的统计分析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6)1号)
商务局
40 招商引资服务工作抓好全区招商引资基础工作;负责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整合社会及闲置投资项目资源,组织开展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协调项目的立项和储备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招商;负责对外发布重点内外资招商引资项目;负责各类招商活动的联络、协调和服务,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省、市开展的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活动;负责承办招商引资、经济社会合作交往等重要会议、活动的联络、协调和接待工作;负责招商项目的洽谈及投资、建设中的环境推介、政策宣传、项目对接、审批代办等综合协调服务工作以及有关招商引资的衔接落实、跟踪服务、协调联络工作。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6)1号)
商务局
41 商贸流通企业的商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对辖区内物资再生回收企业的备案、年检;对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年检初审、报批;对全区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随附单使用管理等酒类监管工作;做好菜市场建设、惠民蔬菜采集报表等市场体系建设及节日期间政府肉菜补贴等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负责我局执法队伍建设,并做好纪检监察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两法衔接等打侵工作;做好旧机动车交易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工作、黄标车报废补贴工作;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及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负责市移交我区的商贸流通企业管理和改制工作;负责全区粮食收购许可审批、平衡调查、年报月报、粮食项目谋划等粮食工作。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经机编字(2016)1号)
商务局
42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管理 《张家口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张住建字【2013】334号)
住建局 1、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料审核、准入、退出
2、住房保障审核信息系统管理
3、研究制定保障房管理政策办法
4、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后期管理工作
5、按规定发放保障房租赁补贴
6、保障性住房强制配建管理
43 依法对辖区内建筑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师条例》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4、《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6、《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9、《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4、《河北省建筑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局 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4、注册建筑师执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5、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6、建设单位违反勘察、设计规定的处罚。
7、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勘察、设计规定的处罚。
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规定的处罚。
9、施工图审查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1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1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1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15、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1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17、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18、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的处罚。
19、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20、建设单位违法竣工验收的处罚。
21、建设工程违反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处罚。
22、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工程监理单位转让业务的处罚。          
44 依法对辖区内建筑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9、《物业管理条例》2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5、《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7、《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2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3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3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3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住建局 2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未对材料进行检测或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2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25、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6、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法的处罚。
27、工程勘察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28、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29、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3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违法的处罚。
3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32、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33、采用欺骗、贿赂手段取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3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
35、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36、对违反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5 依法对辖区内建筑市场进行稽查和监督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张经机遍字[2015]23号) 住建局 1、对建筑市场巡查、抽查、监督验收、受理投诉举报,责令改正。
2、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现场踏勘。
4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督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张经机遍字[2015]23号) 住建局 1、负责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数额。
47 出具无拖欠证明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张经机遍字[2015]23号) 住建局 1、开工证明。
2、竣工备案证明。
48 负责全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市场开发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住建局 1、指导建筑市场和建筑活动的监督工作
2、负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管理工程报建、工程开工和竣工备案
4、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组织对住宅小区建设进行综合验收
6负责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供应合同备案
49 负责核定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收缴数额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建局 负责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核定、收缴、发放
50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备案手续办理(经开区范围内)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住建局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或整改期间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六)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
 
51 对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及取得施工许可证、经开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2、《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冀建法〔2016〕19号) 住建局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52 建筑工程最高限价的查验 1、河北省建设厅文件 冀建法【2007】315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住建局 1、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的查验,查验合格,核发《最高限价的查验意见书》
2、非国有投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的查验,查验合格,签发《非国有投资建筑工程造价审核表》
53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2、河北省建设厅文件冀建法[2007]315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3、《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住建局 1、提出查验意见,记入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更正意见书》
2、资料审核,受理并填写《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更正合格后,出具《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
5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计取申请 1、依据《张家口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张住建字[2013]167号。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冀建市【2015】11号文件。 住建局    工程中标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提供该工程投标文件纸质及电子版(预算部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计取申请表》申请确认费用。
55 进张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149号
   2.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工程造价企业管理办法》
     的通知冀建质(2006)267号
住建局    在办理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查验时,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外地进张单位(已在当地成立分公司并以备案的除外),提供进冀(张)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加盖执业印章)、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项目人员情况表进行备案登记。
56 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6、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7、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试行办法8、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住建局 1、审查拟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表
2、审查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3、符合要求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57 招标文件备案 1、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法4、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5、河北省建筑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7、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1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法14、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住建局 1、审查拟招标项目的法定招标条件和前期资料是否具备
2、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3、符合要求办理招标登记备案
58 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5、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6、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9、河北省建筑条例10、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住建局 1、审查招标人提交的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2、审查相关备案资料                                               3、符合要求出具招标投标备案意见书
5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1、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3、河北省建筑条例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住建局 1、审查合同内容的是否合法合规
2、审查合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3、符合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60 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1、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住建局 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进行监督执法
61 受理招投标投诉 1、中化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住建局 依法定负责并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62 施工、监理项目部人员登记备案 1、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的通知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 住建局 1、审核施工、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情况
2、符合条件办理登记备案
63 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2、《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公告第17号)                          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住建局 负责建筑节能审核与登记;负责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及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及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工作
64 指导监督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住建局 1、指导监督业主大会流程
2、备案业主大会档案资料
65 辖区物业企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 住建局 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企业日常运作
66 辖区内公共维修资金收取和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建局 1、公共维修资金收取
2、公共维修资金使用
67 辖区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 住建局 及时处理物业投诉案件
68 市政设施管理、养护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
住建局 市政道路养护(车行道、人行道)
市政排水养护(污水、雨水)
69 道路挖掘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6)》
住建局 现场踏勘、收费
70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2]175号 住建局 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检查下列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2)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4)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
71 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2]175号 住建局 (一) 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 抽查工程质量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六)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 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72 负责立项的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冀建法[2009]74号 住建局 负责受理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73 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护、监管及考核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住建部门移交后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护、监管及考核
74 全区城市防汛的协调、组织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三镇两办及2017年《经开区防洪抢险预案》各成员单位
75 全区供热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及供暖补贴的发放工作,及检查、指导各供热、燃气生产企业的协调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全区供热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供热企业的协调
76 爱国卫生运动的宣传和组织实施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督导三镇两办爱国卫生运动
77 全区环境卫生工作,协调全区各环卫保洁公司的道路清扫、生活垃圾的清运工作,负责环卫工作的监督、巡查、考核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世纪路(长宁街以南),站前大街(中兴北路以西)归经开公安分局管理
78 全区环卫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安装、维修及养护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79 城管执法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0 城管执法队伍的督查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81 协调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相关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督导三镇两办数字化城管相关工作
82 对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过程中工程造价的核准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需行政处罚的由规划局予以技术认定
83 负责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审核;负责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审核;负责临时摆设摊点的审核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审批局进行审批,城管局负责审核及后期管理
84 城区绿化统计、普查及宣传工作,以及城市绿化养护巡查、检查、考核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涉及交通互通、南环、110国道两侧绿化养护的归交通局负责;张宣路(南环路以南)绿化养护归宣化负责
2、清水河路东侧临河、滨河路西侧临河绿化养护归滨河管理中心负责
3、世纪路(长宁街—站前大街)、站前大街(钻石南路—中兴北路)绿化养护归经开公安分局负责
85 政府投资绿化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审计报送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建成区范围内绿化建设由城管局负责,建成区以外绿化建设由农委负责
86 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日常巡查管理及行政处罚权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涉及便道建设维修、道路开口由住建部门负责
87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对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管理及行政处罚权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未批先建属城管局管理。城管局只负责工地出入口及城区道路遗撒问题,其他归环保、住建、规划部门
88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油烟、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置(限于城区)的部分日常巡查管理及行政处罚权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根据市政府规定,施工噪音晚10:00至次日凌晨6:00归城管局,其他时间归环保局
89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道路、街头空地、广场无照无证商贩的日常巡查管理及行政处罚权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无照经营归城管局负责,取得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90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限于便道)行为的部分日常巡查管理及行政处罚权 张经机编字[2015]9号《关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便道以外的由公安、交警负责
9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张经编办字[2016]18号
关于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只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人社局
92 综合管理全区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人社局
93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就业促进法》 人社局
94 统筹全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及各险种的基金征缴、转移、待遇发放的经办、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法》 人社局
95 落实关于工资福利的相关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审批经办工作 张经编办字[2016]18号
关于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只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人社局
96 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聘任、考试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张经编办字[2016]18号
关于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只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人社局
97 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和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 人社局
98 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贯彻实施全区企业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及其相关政策;开展农民工安全稳定培训会,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人社局
99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冀人社发【2014】36号 人社局、公安分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人社局依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局对人社局或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运用法律惩罚犯罪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检察院依法做好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 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高机编字【2010】20号
关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民政局
101 负责全区救灾救济工作,组织全区捐赠、扶贫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城乡困难户临时、定期救济、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监督检查救灾款的使用情况。 高机编字【2010】21号
关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民政局
102 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高机编字【2010】22号
关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民政局
103 组织开展双拥共建活动。负责各类优质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死亡、抚恤管理工作;负责烈军属及在乡老复员军人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 高机编字【2010】23号
关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民政局
104 负责全区基层政权、基层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负责辖区地名管理工作。承办辖区地名命名、更名、街道和生活区门(楼)牌编码、设置和管理,收集整理、更新地名资料 高机编字【2010】24号
关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民政局
105 负责《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 高机编字【2010】25号
关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民政局
106 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老龄工作、孤儿生活保障和困难残疾人两项补助发放工作 高机编字【2010】26号
关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民政局
107 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做好残疾人康复、宣传、维权、就业等工作。 高机编字【2010】27号
关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民政局
108 负责辖区内归侨登记、慰问等工作 高机编字【2010】28号
关于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民政局
109 负责全区公共场所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计生局
110 负责全区医疗机构监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计生局
111 负责全区放射诊疗监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计生局
112 负责全区生活饮用水(小区二次加压水、农村集中式供水)监管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计生局
113 负责全区餐饮具消毒企业监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卫生计生局
114 主管全区卫生事业和依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履行卫生监督执法。 张经机编字〔2016〕2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计生局
115 负责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对传染病、地方病等依法监测、防治,对食品、学校卫生进行监督和管理。 张经机编字〔2016〕3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计生局
116 制定农村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的规划,编制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张经机编字〔2016〕4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计生局
117 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 张经机编字〔2016〕5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计生局
118 负责区红十字会日常工作,发展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红十字组织的发展 张经机编字〔2016〕6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计生局
119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 张经机编字〔2016〕7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计生局
120 制定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张经机编字〔2016〕8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计生局
121 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张经机编字〔2016〕9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计生局
122 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同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查假治假、干部职工超生查处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6〕10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计生局
123 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6〕11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卫生计生局
124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与区域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分析研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 6号
关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监局
125 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张经机编字[2015] 7号
关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监局
126 开展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张经机编字[2015] 8号
关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监局
127 负责市属以下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负责全区三级及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格审查;负责全区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核发;负责全区一般行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核发 张经机编字[2015] 9号
关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监局
128 督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指导组织演练;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 10号
关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监局
129 定期统计分析本区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张经机编字[2015] 11号
关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监局
130 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张经机编字[2015] 12号
关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监局
131 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除外)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 13号
关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监局
132 依法对提供安全生产相关技术的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张经机编字[2015] 14号
关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监局
133 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 10号
关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监局
134 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 11号
关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监局
135 负责落实全国性的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426号令)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民宗局 依照民宗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l、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法规政策,依法行政,遵纪守法;
2、依法对民族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3、定期接受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136 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426号令)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民宗局 依照民宗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l、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法规政策,依法行政,遵纪守法;
2、依法对民族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3、定期接受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137 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办理有关少
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事业和发展事宜;负责民族成分变更,负责清真食品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2号令)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民宗局 依照民宗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l、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法规政策,依法行政,遵纪守法;
2、依法对民族事务进行管理;
3、定期接受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4、执法必须两人以上,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5、正确使用执法文书,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138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
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426号令)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民宗局 依照民宗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l、认真宣传、贯彻党的宗教法规政策,依法行政,遵纪守法;
2、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3、定期接受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4、执法必须两人以上,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5、正确使用执法文书,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139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
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426号令)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民宗局 依照民宗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l、认真宣传、贯彻党的宗教法规政策,依法行政,遵纪守法;
2、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3、定期接受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4、执法必须两人以上,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5、正确使用执法文书,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140 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426号令)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民宗局 依照民宗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l、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法规政策,依法行政,遵纪守法;
2、依法对民族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3、定期接受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141 承办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高机编字[2010]16号
关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民宗局 依照民宗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142 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高机编字【2010】15号
高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司法局
143 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规划、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的依法治理工作。 高机编字【2010】15号
高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司法局
144 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区律师工作,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工作,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工作。 高机编字【2010】15号
高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司法局
145 指导和管理全区基层司法行政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高机编字【2010】15号
高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司法局
146 指导、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 高机编字【2010】15号
高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司法局
147 指导和管理全区刑释解矫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高机编字【2010】15号
高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司法局 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8 指导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高机编字【2010】15号
高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司法局
149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培训工作。 高机编字【2010】15号
高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司法局
150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高机编字【2010】15号
高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司法局
151 承办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高机编字【2010】15号
高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司法局
152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制度和统计标准,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张经机编字(2015)17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科技和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科技和统计局
153 负责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对重要统计数据开展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开展统计课题分析、调研,向区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张经机编字(2015)18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科技和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科技和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154 负责全区各行业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年报、季报、月报,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张经机编字(2015)19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科技和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科技和统计局
155 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张经机编字(2015)20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科技和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科技和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156 组织实施全区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化发展水平、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及妇女儿童发展状况、企业景气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张经机编字(2015)21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科技和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科技和统计局
15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关职能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并对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张经机编字[2017]2号
关于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行政审批局
158 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对审批事项进行要件审核、技术论证、社会听证、现场踏勘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进行批准、签章、发文或发件,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 张经机编字[2017]3号
关于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行政审批局
159 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张经机编字[2017]4号
关于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行政审批局
160 负责制定审批管理办法和流程,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优化办事流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审批服务。 张经机编字[2017]5号
关于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行政审批局
161 负责国、地税等垂管部门入驻中心窗口和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的指导工作,协助入驻部门做好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构建和完善三级政务便民体系。 张经机编字[2017]6号
关于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行政审批局
162 负责制定全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 张经机编字[2017]7号
关于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行政审批局
163 负责建立和完善服务窗口行政效能监督体制,负责实施对政务服务窗口的行政效能监察,负责处理对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政务中心服务窗口的行政效能投诉。 张经机编字[2017]8号
关于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行政审批局
164 承办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张经机编字[2017]9号
关于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行政审批局
165 ①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他有关专项经费并负责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征缴有关税费;②安排区以上财政拨给的地勘资金、矿产资源开发资金、土地管理专项资金等,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张经机编字[2015]3号
关于区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局
166 ①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②管理全区地图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各类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③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④组织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张经机编字[2015]4号
关于区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局
167 ①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和交易的代理工作;②负责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项目的技术研究、技术培训和服务;③受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提供服务;④参与编制全区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及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张经机编字[2015]5号
关于区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局
168 ①负责辖区内矿产管理与服务、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与服务、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与服务、地质勘察监督管理与服务;②负责辖区内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工作,管理相关测绘成果,为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测绘技术支持;③负责土地权属勘测定界、土地权属确认和地类调查、电子政务工作;④负责电子文档制作;⑤负责局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系统维护及数据库的管理工作;⑥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6号
关于区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局
169 ①负责与财政、金融机构协作,管理运作土地储备资金;②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需盘活的国有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要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收购储备;③根据规划和市场需求适量储备新增建设用地;④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土地的规划、招商等前期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7号
关于区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土局
170 对各类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和建设项目竣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规划局 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认定,出具认定函并过函执法局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监管不利
171 负责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相关园区,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张经机编字[2015]8号
关于区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划局
172 负责城市勘察和城市地形图测量工作,对建筑工程进行定点、放线、验线和规划竣工验收  张经机编字[2015]8号
关于区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划局
173 负责全区城市规划编制行业资质和市场的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8号
关于区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划局
174 在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控制性规划的指导下,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详细规划方案,由经开区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张经机编字[2015]8号
关于区城乡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划局
175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信访、档案、保密、保卫、会务、提案议案、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和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28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76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经费、财务、装备、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编制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29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77    组织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有关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起草、执法案件审核和法制宣传等工作;指导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宣传培训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30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78     负责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违纪案件查处、纠正不正之风;负责受理群众对本单位干部违纪情况的信访举报以及违法处分的申诉和复议工作;负责本单位执法监察、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实施业务培训、专业人才培养、评比表彰申报工作;承担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31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79 负责承担辖区内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综合执法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32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80 负责查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违法行为; 张经机编字[2015]33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81 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广告违法、合同欺诈、注册登记违法、违法直销和传销以及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张经机编字[2015]34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82 指导、协调、监督各基层所执法行为,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35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83 组织、指导并督查本系统查办重大违法案件; 张经机编字[2015]36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84 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37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85 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交办的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38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86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39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87 承担辖区食品安全规划的拟订、协调实施; 张经机编字[2015]40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88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检查行动和重大整顿治理; 张经机编字[2015]41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89 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张经机编字[2015]42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90 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张经机编字[2015]43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91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张经机编字[2015]44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92 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45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93 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张经机编字[2015]46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94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张经机编字[2015]47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95 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张经机编字[2015]48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96 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张经机编字[2015]49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97 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风险预警等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50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98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张经机编字[2015]51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99 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52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0 制定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张经机编字[2015]53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 负责食品(含酒类)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张经机编字[2015]54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 制定并组织实施流通环节相关年度监督抽检计划; 张经机编字[2015]55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3 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风险预警等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56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4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张经机编字[2015]57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5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58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6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张经机编字[2015]59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7 制定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抽验计划,开展相关安全监测与评价、风险预警等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60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8 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张经机编字[2015]61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9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62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10 协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63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11 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化妆品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及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等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64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12 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物质及相关安全性、有效性的研究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65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13 负责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洁净区的监测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66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14 承担上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交办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的监督检验、评价检验及专项检验任务。 张经机编字[2015]67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15 依法对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张经机编字[2015]68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16 负责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 张经机编字[20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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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17 负责药品流通领域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张经机编字[2015]70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18 依法对特殊管理的药品的流通及使用环节进行监管; 张经机编字[20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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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19 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张经机编字[20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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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20 监督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 张经机编字[2015]73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21 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药品行为; 张经机编字[20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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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22 组织实施全区品质量抽检; 张经机编字[20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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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23 依法对医疗器械的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张经机编字[2015]76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24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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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25 负责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 张经机编字[20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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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26 监督实施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范; 张经机编字[2015]79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27 负责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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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28 负责承担全区药品不良反应(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下同)病例的收集、核实、评价、上报、反馈和应急调查处理等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81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29 配合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对疑难病例、突发、群发、重大事件的调查、评价和处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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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30 承担全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83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31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药学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84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32 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张经机编字[2015]85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33 调查研究企业发展情况,制订企业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 张经机编字[2015]86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34 指导和监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查处违反登记注册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张经机编字[2015]87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35 承担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88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36 指导个体民营企业协会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89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37 负责组织辖区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辖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张经机编字[2015]90号
关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38 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张经机编字[20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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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组织指导基层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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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 张经机编字[20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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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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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承担监督网络商品交易、发展规划及有关服务行为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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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承担监督管理经纪人、经济机构及经济活动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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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承担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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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承担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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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张经机编字[20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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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经济活动、拍卖行为等有关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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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 张经机编字[201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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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案件; 张经机编字[201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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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及监管技术研究与应用; 张经机编字[201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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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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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负责组织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商品(不含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工作,适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及消费警示; 张经机编字[2015]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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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规范售后服务,组织指导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张经机编字[201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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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负责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构建服务社会和消费维权的枢纽平台; 张经机编字[2015]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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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负责受理经营者、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并指挥调度及时依法处理,督办反馈结果; 张经机编字[201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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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负责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及消费相关信息分析公开; 张经机编字[2015]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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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张经机编字[2015]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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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指导基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的市场(合同)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12315建设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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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依法对商标使用、培育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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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依法管理和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张经机编字[2015]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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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负责辖区广告业发展规划、广告监督管理; 张经机编字[2015]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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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指导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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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指导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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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指导基层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的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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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措施和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 张经机编字[2015]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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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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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组织和参与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 张经机编字[201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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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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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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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 张经机编字[2015]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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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承担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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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承担对认证活动、认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张经机编字[2015]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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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提出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 张经机编字[2015]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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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监督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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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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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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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 张经机编字[201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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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承担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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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承担有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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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承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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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 张经机编字[2015]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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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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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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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张经机编字[2015]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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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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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监督管理全区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张经机编字[2015]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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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承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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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开展有关科研、技术引进和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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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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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负责全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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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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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张经机编字[201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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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张经机编字[2015]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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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承办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张经机编字[2015]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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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张经机编字【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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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管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张经机编字【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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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组织评估生态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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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指导全区开展生态文明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和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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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张经机编字【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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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组织拟订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和总量减排考核制度。负责开展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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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负责对水体、大气、光、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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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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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承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负责规范出具企业环保守法证明。承担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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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负责辐射和固体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张经机编字【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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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及环境污染纠纷问题。承担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 张经机编字【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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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负责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张经机编字【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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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张经机编字【20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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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负责申报国家、省、市级环保项目,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师范。 张经机编字【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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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拟订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以及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大气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负责烟粉尘治理工作的监管,负责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并实施总量控制管理。 张经机编字【20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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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新区编办
责任编辑:张家口高新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