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张家口...
发布时间: 2018-10-11 点击次数:?
张经管办发〔2018〕16号
张家口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单位,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衔接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41项,其中对应取消6项、承接下放35项,其余事项因事权在省或已在市本级实施,无需衔接。为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和《张家口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并积极主动与省直部门沟通联系,熟练掌握行政许可审批所有环节,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明确完成时限。各级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站、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督查问责。继续强化对衔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承接未承接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
2.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5项)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2 月 9 日
附件1 | ||||||||||||||||||||||||||||||||||||||||||||||||||||||||||||||||||||||||||||||||||||||||||||||||||||||||||||||||||||||||||||||||||||||||||||||||||||||||||||||||||||||||||||||||||||||||||||||||||||||||||||||||||||||||||||||||||||||||||||||||||||||||||
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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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 | 市行政审批局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
取消审批后,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竣工验收环节加强监管,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防治污染损害。 | 已暂停实施 | ||||||||||||||||||||||||||||||||||||||||||||||||||||||||||||||||||||||||||||||||||||||||||||||||||||||||||||||||||||||||||||||||||||||||||||||||||||||||||||||||||||||||||||||||||||||||||||||||||||||||||||||||||||||||||||||||||||||||||||||||||||
2 | 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8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进行修改)第一款、第二款 | 取消环保部门审批后,环保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林业、农牧、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分别予以批准。 | 已暂停实施 | ||||||||||||||||||||||||||||||||||||||||||||||||||||||||||||||||||||||||||||||||||||||||||||||||||||||||||||||||||||||||||||||||||||||||||||||||||||||||||||||||||||||||||||||||||||||||||||||||||||||||||||||||||||||||||||||||||||||||||||||||||||
3 | 11130700763421022T-XK-115-0000 |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竣工环境验收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11月22日发布) |
取消审批后,1.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2.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3.强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国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 |||||||||||||||||||||||||||||||||||||||||||||||||||||||||||||||||||||||||||||||||||||||||||||||||||||||||||||||||||||||||||||||||||||||||||||||||||||||||||||||||||||||||||||||||||||||||||||||||||||||||||||||||||||||||||||||||||||||||||||||||||
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 取消审批后,1.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认真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路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2.改进监管方式。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两步式”执法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确保处罚合法合理。3.加强行政指导,建立苗头警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件披露等制度,督促管理相对人自律守法。 | 已取消 | ||||||||||||||||||||||||||||||||||||||||||||||||||||||||||||||||||||||||||||||||||||||||||||||||||||||||||||||||||||||||||||||||||||||||||||||||||||||||||||||||||||||||||||||||||||||||||||||||||||||||||||||||||||||||||||||||||||||||||||||||||||
5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40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将按照《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暂行)》(冀商外资字〔2017﹞5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强事后监管力度,并定期将检查结果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 已取消 | ||||||||||||||||||||||||||||||||||||||||||||||||||||||||||||||||||||||||||||||||||||||||||||||||||||||||||||||||||||||||||||||||||||||||||||||||||||||||||||||||||||||||||||||||||||||||||||||||||||||||||||||||||||||||||||||||||||||||||||||||||||
6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 第一款、第二款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修正)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 《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修正)取消第十七条 |
取消审批后,1.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 已取消 | ||||||||||||||||||||||||||||||||||||||||||||||||||||||||||||||||||||||||||||||||||||||||||||||||||||||||||||||||||||||||||||||||||||||||||||||||||||||||||||||||||||||||||||||||||||||||||||||||||||||||||||||||||||||||||||||||||||||||||||||||||||
附件2 | |||||||||
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3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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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11130700763421022T-XK-136-0000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省民族 宗教厅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二条 | 下放 | 市行政 审批局 |
1.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审批部门有效承接。 2.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指导。 3.审批情况报省民族宗教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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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省民族 宗教厅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局 |
1.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审批部门有效承接。 2.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 3.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的接受委托部门抽查。 |
明确为省委托 | ||
3 | 粒子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的医用加速器、车辆检测用X射线装置、术中放射治疗装置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省环境 保护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
部分 下放 |
市行政 审批局 |
1.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2.一年至少进行两次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审批质量。 3.严格按照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进一步加强监管措施、跟踪督查监督管理情况。 |
省级许可“000000000002180770-XK-001-000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一部分。省级保留:I、Ⅱ、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I类射线装置、粒子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的非医用加速器、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PBT)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工业辐射照用加速器、工业探伤加速器、安全检查用加速器、工业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和中子发生器以及不跨省1000千伏输变电工程、其它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电磁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并入市本级“11130700763421022T-XK-003-0000建设项目(含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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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废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 | 省环境 保护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 |
部分 下放 |
市行政 审批局 |
1.建设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危险废物审批信息化系统。下放后,管控市、县环保部门全部在系统内按要求办理、做到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 2.严格执行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3.接受省厅业务能力培训、指导。 4.严格执行省厅根据《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对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审批范围做出的界定。 5.将在审批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核查,保证按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审批质量。 |
省级许可“000000000002180770-XK-003-000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一部分。省级保留:环保部下放的年焚烧(含水泥窑协同处置)1万吨(含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经营许可事项。 并入市本级“11130700763421022T-XK-005-0000”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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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省交通 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六届第12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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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省交通 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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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省交通 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 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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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省交通 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二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 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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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省交通 运输厅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项 |
下放 | 县级行政 审批局 |
1.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2.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行政审批的顺利实施。 3.加大监督检查沟通协调的力度。 4.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目标,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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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含20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 | 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第十四条 |
部分 下放 |
市行政 审批局 |
1.接受业务指导,通过取水许可审批培训,提高基层队伍审批水平。 2.定期接受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监督检查。 3.严格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省级许可“1113000000021827X2-XK-001-0000取水许可”的一部分 并入市本级“11130700763421022T-XK-006-0000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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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省级审批(核准、备案)非跨市生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 部分 下放 |
市行政 审批局 |
1.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 2.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接受省厅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严格执行省厅建立的完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
省级许可“1113000000021827X2-XK-010-000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一部分。 并入市本级“11130700763421022T-XK-012-000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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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130700763421022T-XK-137-0000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 |
下放 | 市行政 审批局 |
1.强化监督管理,跟踪基层开展检疫管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疾病防控网络和信息系统。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严格执行省厅完善的各项制度措施,采用修订后的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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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定期接受省厅督查,查找问题和不足,年底前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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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1130700763421022T-XK-138-0000 | 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保密项目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号,2007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
下放 | 市行政 审批局 |
1.贯彻落实农业部管理办法,待省厅制定相关制度后,严格进行执行。 2.按照省厅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3.加强对保密科技成果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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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认真贯彻好落实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 3.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年底前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在苗种生产季节,组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苗种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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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8项、第79项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局 |
1.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和能力。 3.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年底前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自查,保证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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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草种、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第74项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局 |
1.完善制度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是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接受委托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接受省厅监督。 3.加强对业务人员培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提高办事能力,力争实施行政许可中不出现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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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局 |
1.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和能力。 3.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年底前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每年开展一次双随机监督自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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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2013年1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2项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局 |
1.接受省厅下放权力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适应职能转变和市场变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完善常态化的监管方法,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减少权力下放后的监管风险。 3.每年开展一次对基层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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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局 |
1.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和能力。 3.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年底前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自查,保证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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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29项: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局 |
1.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和能力。 3.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年底前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自查,保证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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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1130700763421022T-XK-139-0000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
下放 | 市行政 审批局 |
1.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和能力。 3.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年底前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自查,保证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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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1130700763421022T-XK-140-0000 |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三十四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四条 |
下放 | 市行政 审批局 |
1.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审批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水平和能力。 3.集中查找问题和不足,年底前汇报全年办理情况。 4.加强对审批的关键环节进行自查,保证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审批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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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局 |
1.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 2.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接受委托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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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28项第六部分第(一)、(二)项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局 |
1.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 2.接受省厅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 3.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接受委托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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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项 |
部分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局 |
1.进一步规范委托事项的办理。 2.接受省厅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 3.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接受委托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
委托下放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仍由省林业厅核发 并入原省委托“林木采伐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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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1.进一步规范事项的办理。 2.接受省厅业务指导培训与监督。 3.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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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拍卖企业名称、股权变更审核许可以及经营范围中涉及市级公务拍卖企业资质审核及撤销 | 省商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部分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局 |
1.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5日内,将《拍卖企业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抄报省商务厅、省拍卖行业协会,由省商务厅负责对拍卖企业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平台上填报的变更信息进行审核管理。 2.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分别向省商务厅报告一次上半年和全年受托下放拍卖企业变更行政许可工作情况。在省商务厅组织拍卖企业年度核查时,将变更企业《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集中交至省商务厅,统一换发新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省级许可“000000000002182960-XK-006-0000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一部分 | ||
29 | 省直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广告审查权 | 省卫生 计生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中医药法》第十九条 |
部分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局 |
1.严格按照省卫计委制定医疗广告审查流程图开展工作。 2.加强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大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 |
省级许可“11130000087253501U-XK-014-0000医疗广告审查”的一部分 | ||
30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运往国外) | 省卫生 计生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局 |
1.强化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的日常监管。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控运输过程风险,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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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中的乳制品、肉制品、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其他食品等4类产品的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部分 下放 |
市行政 审批局 |
1.组织培训,确保行政审批部门的有效衔接顺利实施。 2.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管理,不降低审查标准。 |
省级许可“000000000002186830-XK-001-0000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一部分。省级保留: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 并入市本级“11130700763421022T-XK-051-0000”食品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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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1130700763421022T-XK-141-0000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 下放 | 市行政 审批局 |
1.组织培训,确保行政审批部门的有效衔接顺利实施。 2.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管理,不降低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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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11130700763421022T-XK-142-0000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省旅游 发展委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39项 |
下放 | 市行政 审批局 |
1.根据国家旅游局的工作安排,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全面投入运行,包括外商投资旅行社在内的全部旅行社均纳入监管平台中,接受国家、省旅游部门的监管。 2.按照《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外商投资旅行社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的企业库中进行动态监管。 3.接受业务指导工作,确保下放平稳过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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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11130700763421022T-XK-143-0000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省无线电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1993 年第 128 号,2016 年 11 月 11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72 号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 授权 | 河北省张家口无线电管理局 | 1.每月对入库数据进行校验自查,年中参与台站数据互查。 2.每月自查行政许可案卷,确保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合规、按时办结、案卷完整,并按要求及时办理频率续用手续。 3.按要求填报《无线电频率数据综合查询展示系统》 4.年终进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5.年终按照工作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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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1130700763421022T-XK-144-0000 |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 省无线电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 授权 | 河北省张家口无线电管理局 | 1.每月对入库数据进行校验自查,年中参与台站数据互查。 2.每月自查行政许可案卷,确保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合规、按时办结、案卷完整,并按要求及时办理频率续用手续。 3.按要求填报《无线电频率数据综合查询展示系统》 4.年终进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5.年终按照工作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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