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审改办〔2018〕10号
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 知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2016年2月,市审改办起草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高政〔2016〕28号),建立了高碑店市政府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前,根据《保定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省审改办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规范我市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保审改办〔2018〕5号),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办对全市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我市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45项,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2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附件:1、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2018年9月6日
附件1
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45项)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
收费标准及 |
收费性质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规划局 |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现场调查、踏勘 |
《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
定点成果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规划局 |
测量现状地形图 |
《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六条 |
现状地形图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3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规划局 |
放线、验线 |
《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
放、验线记录 |
|
不收费 |
|
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保局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6 |
排污许可 |
环保局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五条 |
环境监测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
收费标准及 |
收费性质 |
备注 |
7 |
排污许可 |
环保局 |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 |
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相对人自行编制 |
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发改局 |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节能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节能报告、 节能评审意见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9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发改局 |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评估 |
《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冀政字(2018)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0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农业局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
收费标准及 |
收费性质 |
备注 |
11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批准 |
农业局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2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农业局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计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 |
《公共场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冀价行费(2015)3号 |
|
14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卫计局 |
生活饮用水监测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检测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冀价行费(2015)3号 |
|
1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公安局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
收费标准及 |
收费性质 |
备注 |
1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7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十六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
收费标准及 |
收费性质 |
备注 |
18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9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令)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令):161、项目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
收费标准及 |
收费性质 |
备注 |
20 |
取水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6号)第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编制占用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0项;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
占用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2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市行政审批局 |
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
收费标准及 |
收费性质 |
备注 |
2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2项; 《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九条 |
初步设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4 |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 |
市行政审批局 |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5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市行政审批局 |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第十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
收费标准及 |
收费性质 |
备注 |
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资金 核验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10月25日)第九条 |
验资报告、清算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7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资金 核验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年10月25日)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验资报告、清算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28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开办资金 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社部第19号令)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29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测定房屋安全状况 |
《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房屋安全状况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
收费标准及 |
收费性质 |
备注 |
30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开办资金、测定房屋安全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验资报告、房屋安全状况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31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开办资金 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32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开办资金 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33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资金 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34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开办资金 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
收费标准及 |
收费性质 |
备注 |
35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行政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说明 |
《全民健身条例》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
检测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36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政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说明 |
《全民健身条例》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
检测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37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开办资金 核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38 |
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更改技术参数审核 |
市行政审批局 |
技术水平 核验评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 |
技术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39 |
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套数或者节目设置范围审核 |
市行政审批局 |
技术水平 核验评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
技术评估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
收费标准及 |
收费性质 |
备注 |
40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境内) |
市行政审批局 |
运行保障资金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会第11号)第五条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41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运行保障资金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42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市行政审批局 |
开办验资报告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验资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
收费标准及 |
收费性质 |
备注 |
43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市行政审批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4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45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07〕115号)第十条 |
防洪评价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新增 |
附件2
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此类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要件,改由审批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共2项)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服务事项 |
技术性服务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是否向申请人收费 |
备注 |
1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不收费 |
|
2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气象局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 |
不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