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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信息来源:高碑店编办 发布时间:2017-05-05 发布者:高碑店编办

                                                               高政办〔2017〕57号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2号)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实际,此次衔接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实施1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河北机构编制网和政府网站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衔接保留的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附件

 

 

 

 

 

 

 

 

衔接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 1 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编码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
要件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1130684K01116166M-XK-002-0000

市发展
改革局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节能专项报告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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