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和调整承接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2-27 点击次数:?
长政办函〔2018〕17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一批
行政许可和调整承接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 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和调整合并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区对应衔接取消4项。同时,对石家庄市合并调整下放的14项权力中,我区调整1项,承接1项,共2项。为确保取消和承接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衔接落实
对国家、省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合并调整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
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严格按照“审监”分离的原则,对市场已经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许可事项取消后,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将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做好公示和信息公开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各部门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并将调整后的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向区编委办(审改办)备案。
附件:1.石家庄市长安区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4项)
2.石家庄市长安区调整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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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衔接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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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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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 |
取消审批后,由长安环保分局制定相关措施,履行监管职责。根据2017年11月20日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对建设项目中的“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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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排污费征收 |
长安环保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排污费将不再征收。 |
费税改革后,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要求,商税务机关制定相关措施,履行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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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取消审批后,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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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取消审批后,1.强化对乱砍滥伐行为的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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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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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调整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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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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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名称改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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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和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冀食药监食监一〔2017〕68号) |
审批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生产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