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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清苑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清苑区编办 发布时间:2018-07-17 发布者:中共保定市清苑区委编办

列入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 备注
性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区发展改革局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三条、第七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节能专项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区发展改革局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三条;《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项目申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3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区粮食局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2、《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1号)第七条: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冀价行费〔2008〕62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4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含临时)许可                                          区规划局 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和征询公众意见;规划设计条件研制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提供;提供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动态信息存储和检索等;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用地及相关社会、空间情况的调研咨询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文件,冀建规[2002]75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意见          2、专家论证报告               3、规划设计条件研制和有关技术资料 冀价经费[2003]20号    保价经费字(2003)第33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5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区规划局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测量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文件,冀建规[2002]76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意见          2、专家论证报告               3、规划设计条件研制和有关技术资料 冀价经费[2003]20号    保价经费字(2003)第34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6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区民政局 1.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验资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7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区民政局 1.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第九条
验资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8 教师资格认定 区教育局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9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区教育局 民办学校资产审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验资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需填登记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区环保局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1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区住建局 安全评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4、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区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区住建局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企业(含私营企业登记)、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保定市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注册资本(金)验资;2、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验资报告》2、《评估报告》 1、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12]18号);2、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经营性收费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和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1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企业(含私营企业登记)、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保定市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注册资本(金)验资;3、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验资报告》3、《评估报告》 1、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12]18号);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经营性收费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6 公共卫生场所卫生许可 卫计局 卫生监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7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卫计局 水质监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活外用水检测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8 放射诊疗许可 卫计局 场所和诊断设备监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1、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监测报告。2、医用诊断X射线机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监测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1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卫计局 1、注册资本(金)验资;2、非货币资本评估作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局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单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局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单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2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民政局 验资报告 《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九条 资产评估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3 防空地下室建设及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区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4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许可 保定市清苑区人防办 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依法实行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5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许可 保定市清苑区人防办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6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批准及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保定市清苑区人防办 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7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批准及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保定市清苑区人防办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28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 保定市清苑区人社局 验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社部第19号令)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
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 备注
要件名称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区发展改革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一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报告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区发展改革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三条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如有必要,进行评估。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含辐射建设项目需填登记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表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区环保局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技术审核、规范评估程序的通知》(保市环[2011]18号)无论审批权限是市还是县(市、区)审批,凡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除去项目所在地的基础设施(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比较完善的非生产项目之外,均由市评估中心组织技术审核。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报告
4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区环保局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5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保定市清苑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离任审计报告
6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保定市清苑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清算审计报告
7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 保定市清苑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离任审计报告
8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保定市清苑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清算审计报告
区政府部门衔接取消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取消依据 衔接部门 衔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衔接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备注
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1 省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第十二届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区规划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批准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省安全监管局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区安监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已取消
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省安全监管局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不涉及
4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省安全监管局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区安监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报告 已取消
5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不涉及
6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不涉及
7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编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不涉及
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勘测定界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改革 区国土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土地勘测定界 土地勘测定界图、坐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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