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4-30 点击次数:?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市实际,此次共衔接省政府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项,另有4项因事权在省政府部门,无需我市衔接。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定市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三、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省政府规定期限内完成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附件:衔接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项)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30日
衔接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名称 |
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编码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 要件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111306000004458511 -XK-002-0001 |
市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
节能专项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1130600760349010J -XK-012-0000 |
市安监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