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
发布时间: 2017-06-22 点击次数:?
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莲政办发〔2017〕28号
保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河北保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
知》(保政办发〔2017〕16号)精神,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政府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区实际,此次共衔接市政府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莲池区政府网、莲池区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三、相关部门要在政府规定期限内完成本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附件:1.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
录(共2项)
2.莲池区现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
(共10项)
3.衔接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目录(共4项)
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附件1:
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名称 |
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编码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 要件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111306000004458511 -XK-002-0001 |
区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
节能专项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1130600760349010J -XK-012-0000 |
区安监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附件2:
莲池区现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
(共10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1 |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 政局 |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 政局 |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 |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区环 保局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12号)第五条 |
环境监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 |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区环 保局 |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12号)第五条 |
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5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公共场所监测(空气、用品用具、生活饮用水、泳池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6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
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7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生活饮用水监测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
检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8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区发改局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9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区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
节能专项 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0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安监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附件3:
衔接纳入区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共4项)
序号 |
纳入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
2 |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清算审计报告 |
|
3 |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离任审计报告 |
|
4 |
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和民办非企业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清算审计报告 |
|